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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9-02

歡迎使用本所「地籍圖重測異議申請」服務,為能提前處理問題,減少及避免日後重測糾紛,請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1. 地籍圖重測結果之公告及錯誤更正: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 依前項規定:
    土地所有有權人如認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所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倘若地籍圖重測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
  3.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請下載下列『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申請書』填寫後,逕向本所申請並繳納複丈費,俾憑排定複丈日期。
  4. 本項異議如有期間上之爭議,應依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申請書送達本所繳費及收件之時間為準。
  5.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得填寫下列表格,並詳述異議之內容,俾憑縮短作業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