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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竣公同共有登記後再持法院判決按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辦竣公同共有登記後再持法院判決按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