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檔案應用是否僅能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可向何機關申請?什麼時間可提出申請?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 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爰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規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另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檔案應用申請人,非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二、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則向本所提出申請。
三、本所服務時間:上午 08 : 00~ 12 : 00;下午 13 : 00 ~ 17 : 00 (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