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原因:為減輕戶政擬將廢除印鑑證明核發的不便,及順利登記業務推行,本所自九十二年起試辦「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並自九十三年起正式受理服務,凡轄區所有權人申請登記案件需用印鑑者,得逕向本所辦理申請,以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申請人應備文件:1. 印鑑申請書。2. 印鑑卡及印鑑章。3. 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 或法人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或其抄錄本。 4. 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1. 申請人親自辦理。2. 申請人為法人,由代表人提出申請。3. 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 預期效益:1. 減輕戶政機關擬將廢除印鑑證明制度所為民眾帶來的不便。2. 地政事務所設置登記印鑑,民眾不必再行前往戶政申領。3. 減少民眾於各機關往返奔跑的次數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