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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第 1 條 本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第 3 條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第 4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點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格式如附件 ) 。
第 5 條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第 6 條 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目的者,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項目
內容
志工基本資料
姓名:
住(居)所地址: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績效
一、服務起迄時間:
二、服務項目及時數:
三、服務內容:
四、特殊績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一、名稱:

二、評語:
負責人: (簽章)
志工督導: (簽章)
承辦人: (簽章)
發證單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