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必要時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置農地重劃協進會,協進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鄉(鎮、市)公所農業課長(建設課長)、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至十五人、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以協助推動農地重劃之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