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簡化規費退還作業程序

  • 發布單位: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 實施原因:
原登記、複丈案件辦畢或駁回時,申請人發生退費情事者,尚需填寫退費申請書及收據辦理退費手續。茲為便利民眾及縮短作業時程,本所乃決議於辦畢或駁回通知書上敘明逾繳或退費之金額,並請申請人於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五年內前來本所請求退還之,實施後民眾反應良好。

* 服務範圍:
凡至本所申辦案件之民眾或轄區代理人。

* 受理方式:
  1. 請登記審查人員或測量人員於辦畢或駁回民眾申辦案件時,於辦畢或駁回通知書上敘明逾繳或退費之金額,並請申請人於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五年內前來本所請求退還之。
  2.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接到辦畢或駁回通知時,如發現有得退費情事時,得持該通知書來所辦理退費。
* 實施日期:
依土地登記規則92.7.29修正規定將退費期限由三個月修正為五年,並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實施簡化作業。

* 作業流程:
  1. 簡化前:送件→補正通知→駁回通知→申請人申請退費→承辦人審核是否退費→向行政課領取退費
  2. 簡化後:送件→補正通知→駁回及退費通知→向本所領取退費。
* 實施效益:
  1. 內部作業流程由原來六項簡化為四項。
  2. 核定退費作業於辦畢或駁回時直接由承辦人員審核,不再麻煩民眾來所申請。
  3. 退費作業由被動之申領改為主動審核通知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