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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可否跨區申請?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是本市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爭議當事人任一方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租約書正本及其他爭議原因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農經課跨區代收調解申請案,經轉耕地所在地區公所審核受理後,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日期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