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後欲回復土地原狀應向何單位申請?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有關非都市土地各單位之權責劃分,業於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表」及第三點附件二「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表」所明定,各使用地之主管機關對其所執掌之土地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該土地上發生違規事件,由各目的事業暨用地主管機關(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處理,並應先依相關特別法令為必要之處分,故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後欲申請回復土地原狀,即恢復土地編定使用,應由各使用地之主管機關為受理申請,再分洽相關單位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