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長期持有農地經區段徵收後,可否保留移轉至別的農地興建農舍?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1、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1)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
(2)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2、符合前述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30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