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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之抵價地有那些?什麼是最小分配面積?權利價值沒有達到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時應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1、可供土地所有權人分配之抵價地原則為「住宅區」、「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可建築土地,但下列土地無法提供選配:
(1)第一種及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屬於剔除區,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第五種住宅區(供安置住宅使用):未來由政府興建集合式大樓,供本案符合條件之所有權人選購。
2、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係依本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按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計算,也就是說最小分配面積不得小於都市計畫及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3、土地所有權人應在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或由政府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在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1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