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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是否有訂期限?如果超過期限該怎麼辦?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1.抵價地申請應於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徵收公告之書面通知送達日期在公告始日之後者,得於送達後30日內提出申請。又申請時應檢附抵價地申請書(由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親自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若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倘若超過申領期限,土地所有權人仍得領取現金作為地價補償,惟申請現金補償者若想要改領抵價地,則須在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起1個月內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且土地所有權人須限期繳回申請改發給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後始得核准,並以一次為限。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0條、內政部104年1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967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