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航空城計畫範圍內除了大型寺廟、教會之外,還有很多小型土地公廟,請問神明、寺廟及教會之安置措施為何? 另本計畫範圍內有關宗教專用區之劃設原則為何?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1.安置措施:
(1)合法登記之寺廟或教會堂採現地留設者,以其現有建築及周邊適當距離劃設宗教專用區。
(2)合法登記寺廟或教會堂採遷移他處者,依其需求及參考現有面積,於鄰近地區劃設宗教專用區。
(3)無合法登記之宗教場所(含神壇、未登記寺廟及宗教集、聚會所),不予劃設宗教專用區,惟可於鄰近公園予以保留,惟仍須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劃及土地管制規則。
(4)已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協助安置遺置神像。
2.劃設原則:
(1)計畫區內具合法登記之宗教場所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及飛航安全,採現地留設者,以其現有建築及周邊適當距離劃設為宗教專用區;採遷移他處者,則依其需求並參考現有面積,劃設宗教專用區。
(2)宗教專用區之劃設原則如下:
①以建築投影面積推估所需法定空地,或其持有土地面積,劃設宗教專用區。
②依個案檢討配合留設必要進出道路與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