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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城都市計畫草案審議期間,都委會對於公民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之處理原則為何?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計畫範圍增加 :
1、以不增加為原則。
2、倘所陳土地部分未納入計畫範圍,而無法完整保留原有功能,影響居住品質,則視各案檢討一併納入。
3、其餘所陳土地部分未納入計畫範圍擬申請一併徵收,後續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剔除計畫範圍:
1、需地機關表明無使用需求,且剔除不影響整體建設計畫者。
2、屬計畫邊緣地區。
3、以天然或人為界線為原則。
4、陳情維持現況使用之土地分布零散,有礙該地區整體規劃及公共設施配置之虞者。
三、河川區: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所示,河川區土地係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如下:
1、原地劃設宗教專用區:具合法寺廟登記,並且不妨礙飛航安全及未來周邊發展機能者。
2、異地劃設宗教專用區:具合法寺廟登記,惟妨礙飛航安全及未來周邊發展機能者。
3、不予劃設宗教專用區,惟可位移至臨近公園予以保留:無合法寺廟登記者,並且妨礙飛航安全及未來周邊發展機能者。
原地劃設或異地劃設宗教專用區者,將以建築投影面積推估所需法定空地,或其持有土地面積,劃設宗教專用區。並依各案檢討配合留設必要進出道路與公共設施。
五、原位置保留:陳情人所提同意或不同意參與區段徵收土地面積比例部分,僅供審議參考,且應扣除公有土地面積後,視個案情形及需地機關意見,討論決定。
以下針對密集聚落、社區及零星建物2種聚落分布型態之處理方式:
(一)密集聚落、社區之保留原則:
1、陳情社區屬合法建築、不妨礙整體規劃。另若位於機場專用區、自由貿易港專用區、車站專用區經需地機關同意,在此原則下,依土地類型分成:
(1)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依其土地範圍及出入道路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予以保留。
(2)農業區建地目,依其土地範圍及出入道路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之一予以保留。
2、毗連合法密集聚落、或第一種住宅區、或面臨計畫道路者。建物類型為農牧用地、農業區農舍者,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使所陳建物得於區段徵收階段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
(二)零星建物之保留原則:
1、位於住宅機能、商業機能,且符合最小開發規模規定。或位於產業專用區但毗連第一種住宅區者:現況作住宅、農舍使用(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農業區建地目、農牧用地、農業區農舍),將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配合調整周邊道路系統,使所陳建物得於區段徵收階段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
2、符合產業專用區最小開發規模規定者:現況須作工廠使用。
六、安置計畫、區段徵收補償費及抵價地分配:陳情內容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惟本計畫以妥善安置為前提,請需地機關將陳情人陳情內容列入整體安置及相關配套措施,妥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