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4月1日起,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時,已得適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故就公司法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辦土地登記,如檢附無公司大小章之登記表,補充規定如下:(一)如已使用線上聲明措施者,無庸再請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有公司大小章之登記表。(二)如無法使用線上聲明措施者,仍請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有公司大小章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