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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會同之共有人有未繳清遺產稅之情形者,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第4款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會同之共有人有未繳清遺產稅之情形者,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第4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