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及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