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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局為維護飛航安全,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航空站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航法第34條第2項,略以「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民航法第34條第5項,略以「施放之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之;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排除,不予補償。」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附件2)第3條,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如於本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舉辦活動,有施放煙火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需求,請依前開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申請,取得民航局同意後始可依規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