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遺囑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其輔助人同時為遺囑執行人 及受遺贈人時,申辦遺囑執行人及遺贈登記疑義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本案受輔助宣告人以遺囑指定輔助人為遺囑執行人,依上
開法務部函說明三:「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指定遺囑執
行人,並非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行為,
且基於民法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限制,較受
輔助宣告之人嚴格,而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得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及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第
1186條第2項、第1209條第1項參照),依舉重以明輕之法
理,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亦無須經輔
助人同意。」其效力不因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又受輔助宣告人同時以遺囑指定輔助人為受遺贈人,依同
函說明四:「民法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
護人之財產。』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依民法第1113
條之1第2項準用上開規定,無論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輔
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是以,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將受輔助宣告人之遺產遺贈自己(民法第
15條之2第1項第6款),核與上述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
告人財產之規定不符,且與受輔助宣告人之利益相反。」
本部尊重上開法務部意見,並請貴局本於權責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