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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