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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可否申請應用機關檔案?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 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爰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二、 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規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是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由於不符該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要件,自不得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法務部104年7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法務部97年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