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創造本所整體服務形象,表彰大溪地政文化,並凝聚全員共識,打造服務品牌。

實施方式:
- 規劃所徽設計構想並形成文字,透過公開徵求方式以遴選所需。
- 所徽設計以全員喜好為優先,透過全員參與評選方式,選出既具代表,又能符合所需之式樣作為大溪地政事務所所徽。
- 所徽樣式除供本所網站之用外,並用以加入識別證、名片及大門口logo上,以利全員共識。

實施效益:
- 本案經全體員工二次圈選結果,以高雄市何俊彥先生所設計的樣式取得獲選資格,並擊敗眾多角逐者的競爭而入選為本所所徽。
- 本所所徽業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三)智商0269字第○九三八○三一五二○○號函核准備查,並經該局公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卷第十五期商標公報中。
- 本案所徽經本所運用於識別證、名片、大門口logo及各項文宣資料、公用資料夾上,不僅精緻美觀,而且經濟實用,業已成為本所的精神象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