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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區段徵收時,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除了原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使用者外)之管理機關可以申請領回土地,其他如他項權利人(抵押權人、地上權人等)、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房屋所有權人(係指土地建物不同人)等依現行法令不可申請領回土地。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