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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第 1 條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第 3 條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第 4 條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