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政部:為本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並由該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擬定都市計畫相關作業。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為本計畫「機場園區」之需地機關,辦理區段徵收開發。 (2)辦理機場建設及相關聯外道路規劃及興建計畫。 3、桃園市政府: (1)為本計畫「附近地區」之需地機關,辦理區段徵收開發,除「附近地區」外,並協助「機場園區」辦理公告發價、土地分配及地籍整理等區段徵收作業。 (2)協助內政部辦理本計畫公告公開展覽及相關法定程序。